保险资管新规5月起实施:机构非标投资比例收紧
保险业对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纲领性文件,在3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面世。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私募定位,还允许合格个人投资者购买保险资管产品、拓宽保险资管机构销售渠道和业务范围。《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产品配套细则也在酝酿中。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办法》首先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即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自然人同样可以参加。
“《办法》对标资管新规扩大了投资者范围,减低了销售起点,丰富了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险资管市场的成长和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如是说。他指出,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而《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表明自然人也被纳入投资者范围,响应了行业此前的重要诉求。
产品形式方面,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办法》规定了投资资产的比例,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等。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而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朱俊生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并统一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保险资管产品细则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好落实。
机构非标投资比例收紧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即在此前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就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保险资管产品设立了门槛。其中,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另外,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范围方面,《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非标资产的投资上,《办法》明确指出,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且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朱俊生认为,这一要求实际上收紧了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有利于降低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有可能加大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而允许保险资管根据资金的特点,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与保险资金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相契合的非标产品,可以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
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
近年来,国内资管行业发展迅猛,但其野蛮生长产生的诸多乱象,也蕴含了较高的金融风险。为此,《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此外,银保监会还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上述举措反映了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标准,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减少监管套利和真正服务实体经济。银保监会指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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